[緬甸投資指南07] 2016年版投資指導目錄 —2016年26號文
作者:曾勤博(Bob Tseng)律師
2012年11月2日,外商投資法公告施行,標示著緬甸在經濟開放的道路上大步邁進。為管控、引導外資流向適當的商業部門,緬甸投資委員會迄今公告了三次投資指導目錄,分別是2013年1號文(2013年01月31日)、2014年49號文(2014年08月14日),及最新公告的2016年26號文(2016年03月21日)。
投資指導目錄列舉了禁止類、僅限與緬籍人士合資經營類、附特定條件方許經營類(例如,需取得特定政府部會推薦信、限與特定政府部會合資等)。
以下列舉新公告之2016年26號文幾點重要內容:
- 未在投資指導目錄列舉的,不再悉數允許外資獨資進行,而係留下投資委員會的裁量空間,投資委員會得指示投資人循求相關部會核准。
- 服務型行業需循求相關部會核准。此恐有變動現行實務(詳見緬甸投資指南06),具體實施情況尚待檢驗。
- 禁止類中新增「危及森林、宗教、傳統、農地、水資源等商業行為」。此或與緬北密松水庫、Dagon City等開發案爭議有關。
- 種子分銷不再列為合資類。此能否解讀為對緬甸商務部2015年96號文(2015年11月11日)(詳見緬甸投資指南01)進一步放寬,尚待檢驗。
- 部分需特定部會推薦信、限與特定部會/企業合資、並需緬甸聯邦政府核准的行業,取消「需緬甸聯邦政府核准」此一條件。例如營運及維護鐵路運輸及其他與鐵道部有關事項。
- 新增「生產及分銷疫苗 – 限與政府合資及應符合WHO及GMP標準」。

核稿編輯:鄭之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