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投資指南01] 緬放寬外資參與農業與醫療設備貿易行為

[緬甸投資指南01] 緬放寬外資參與農業與醫療設備貿易行為

作者:曾勤博 (Bob Tseng)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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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農夫耕作稻田。(Photo Credit: Josep Castell@Flickr CC By 2.0)

作為東南亞的人口及領土大國,雖歷經數十年的長期封閉,緬甸的開放步伐並不慌亂、亦不躁進。在參考了其他國家的發展策略後,緬甸試圖在兩種價值間取得平衡: 一方面吸引外國資金、技術、強化出口;另一方面,扶植本地產業、確保本地企業及勞工從開放政策中分享到利益。

其中,禁止外資從事貿易行為 (Trading) 是緬甸政府的一貫政策。在外資公司設立過程中,需要簽署一張聲明 (undertaking),表示該公司不會從事貿易行為。

在過去的實踐中,緬甸的工商登記主管機關「投資及工商行政局」 (Directorate of Investment and Company Administration, DICA) ,不批准那些營業範圍含有貿易相關行為的外資公司之申請。

然而,這一嚴格的限制政策近日有所轉變,緬甸開始有限度開放外資參與特定行業的貿易行為,且包含進口。根據緬甸商務部2015年11月11日發佈的96號文,緬外合資企業 (Joint Venture) 允許從事以下四類商品之貿易: 1. 化肥 2. 種子 3. 殺蟲劑 4. 醫療設備。

此一新政的主要目的是獎勵及引導外資進入從事農業及醫療儀器相關產業,可以預見將點燃外資對前述相關行業的投資熱潮。

不過,需特別留意的,此一開放僅限於「緬外合資企業」。換句話說,外資如欲從事相關行業,需找尋本地公司作為合作夥伴、以「合資」形式經營。

經向「投資及工商行政局」洽詢,主管機關對合資公司的內外資比例未有進一步規範,在法令未有規定的情況下,依據2013年「外商投資法施行細則」第20 條規定,外資比例不得超過80%。

核稿編輯:荊柏鈞

3則迴響

  1. 曾律師您好
    根據緬甸商務部2015年11月11日發佈的96號文,緬外合資企業 (Joint Venture) 允許從事以下四類商品之貿易: 1. 化肥 2. 種子 3. 殺蟲劑 4. 醫療設備。
    所以對於其他產業的進場投資是不是就不會被批准呢?
    這樣能設廠投資的產業好像有點少耶
    或是我理解錯誤,還請曾律師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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