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投資指南05] 整合投資法案 審批效率可望大幅提升

 

[緬甸投資指南05] 整合投資法案 審批效率可望大幅提升

作者:曾勤博(Bob Tseng)律師


前文「緬甸投資指南0304」,介紹了「緬甸投資許可」(MIC Permit) 制度。雖然「緬甸投資許可」已經成為包括不動產開發、各類製造業等重點行業進入緬甸的主要途徑,「緬甸投資許可」同時也開放給緬甸公民投資者申請,讓本國人透過這一方式取得租稅優惠。

當然,對緬甸公民投資者而言,依法即可長期使用土地,無需透過「緬甸投資許可」制度取得使用土地之特許。

回顧2015年,緬甸投資委員會一共核發77張「緬甸投資許可」給純外資公司、77張給合資公司、87張給純緬資公司。粗估每一申請案需要費時半年(含文件準備時間)。所遞交文件中,營運計劃、土地租約、原材料及機器設備清單方向等是緬甸投資委員會重點審查的內容。

為使緬甸公民投資者及外國投資者之權益一致化,整合「緬甸公民投資法 2013」及「外商投資法 2012」之議一向是政府施政方向。除此之外,將審批「緬甸投資許可」的權利下放到省政府層級,也是改革的趨勢。

自2015年底起,前述二趨勢陸續實現。緬甸政府將整合「緬甸公民投資法 2013」及「外商投資法 2012」為單一法典,立法草案亦已經公告。2015年12月公告「緬甸公民投資法 2013」及「外商投資法 2012」之修正,二法同時一致修改,將審批權限下放給省政府層級。雖然新的緬甸投資許可申請流程尚未確定,投資者普遍預期,新的審批效率將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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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仰光大金塔(Photo Credit: Alex Schwab@Flickr CC By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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