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投資指南02] 緬甸土地使用對外國人之限制
作者:曾勤博(Bob Tseng)律師

土地是重要的生產要素,取得土地是投資設廠的首要之務,然而各國對外國人取得以及使用土地多有一定限制。
在緬甸投資指南第一篇:「緬放寬外資參與農業與醫療設備貿易行為」,提及緬甸的開放政策中,不忘兼顧本地利益。其中,對外國人利用土地的限制,則是有效的管制手段,確保本國人透過支配土地權限,享受到開放帶來的紅利。
依據1987年的「限制不動產轉讓法」 (the Transfer of Immovable Property Restriction Law) ,外國人及外國公司不能取得不動產上利益,含用益利益及擔保利益,僅能以承租的方式為之。縱使承租,法令也有諸多限制,租約僅能一年一簽,租期不超過一年。
實務上或有使用 「人頭」 (nominee) 的形式,但以此持有土地會構成嚴重的刑事責任(三年以上、最高五年有期徒刑、該不動產將被沒收);違反前述租賃限制,將被處予罰金、沒收該不動產,法律風險甚高。
如何取得複數年租約特許權?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外國人或外國公司能依法享受不動產利益的方法,主要有二:第一、依據2012年外商投資法 (the Foreign Investment Law ) 設立的特許公司 (通稱「MIC公司」,因為需經「緬甸投資委員會」許可(the Myanmar Investment Commission),則享有能簽複數年租約的特許權:不超過50年外加兩次10年的展期,最長可達70年。
第二、依據2014年緬甸經濟特區法 (the Myanmar Special Economic Zone Law, 2014),享有簽複數年租約特許權限,不超過50年外加一次25年的展期,最長可達75年。緬甸目前已經正式啟用之緬甸經濟特區僅迪拉瓦( Thilawa) 一處。
核稿編輯:荊柏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