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大未來:以國際經濟法探討新亞洲區域主義

亞洲大未來:以國際經濟法探討新亞洲區域主義

作者:黃以樂

南洋書會|2023-10-18


新加坡天際線。(Photo by Kirill Petropavlov on Unsplash

國際經濟秩序的典範轉移

若以國內生產毛額(GDP)來看,亞洲將在約十年後超越其他區域。儘管近年來受到美中貿易戰及新冠疫情(COVID-19)等因素的影響,全球供應鏈逐漸由中國外移,但外移目的地大部分仍限於亞洲區域中,尤其是印度與東南亞等地區的製造業出現大量的增資擴展。然而這一切還不足以威脅到中國作為世界生產中心的地位,因為其產業鏈之完整性及龐大的規模,大部分廠商以分散風險為主要考量,於中國周邊國家新增或提高生產能量,以確保供應鏈的韌性,而非全面移出中國。換言之,亞洲在全球經濟秩序中的地位只增不減,甚至已蓄勢待發,迎接亞洲大未來。

全球供應鏈的轉移仍以亞洲區域為重點,主要是因為中國周邊國家具備吸引製造業的條件,例如具有充沛勞動力、技術人才,以及市場規模等等。與此同時,亞洲區域在過去20年來的迅速整合,造就了亞洲現今所擁有的優勢,其區域內的「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s, FTA)已增加10倍以上。如今的亞洲是以領導者的角色,促成巨型FTA的問世,如:《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相比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停滯不前的談判,亞洲在這些巨型協定下更具備形塑全球貿易法規的能力。

近年亞洲成為各界熱烈討論並密切關注的焦點區域,尤其在這其中涉及到國際經濟秩序的典範轉移,即:「新亞洲區域主義」(New Asian Regionalism)的形成。謝笠天教授的《亞洲大未來:經濟整合與全球典範轉移的新趨勢》(以下簡稱《亞洲大未來》)系統性地檢視了新亞洲區域主義,以循序漸進的方式說明該主義發跡於「第三波區域主義」,更造就了「新區域經濟秩序」(New Regional Economic Order, NREO),強化發展中國家塑造國際貿易規範的角色。

哥倫比亞大學巴哥沃蒂(Jagdish Bhagwati)教授率先提出「第一波區域主義」的概念,指的是1950和1960年代受到政治因素而推進的區域主義。「第二波區域主義」則是1980年至1990年間烏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之時,在鮑溫(Richard Baldwin)提出的「骨牌效應」(domino effect)下,東南亞國家協會(ASEAN, 簡稱:東協)和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分別加速其內部整合,成為亞洲區域主義的重要動力來源。「第三波區域主義」係自2001年開始談判的WTO杜哈回合(Doha Round)開始,尤其在WTO陷入僵局後,各國轉向雙邊或複邊主義。與此同時,隨著美中衝突、歐盟保護主義等地緣政治因素的發展,各國紛紛加速FTA的簽訂,導致亞洲區域開始其規範性整合的過程,促成新亞洲區域主義的形成。

新亞洲區域主義之源頭:東協

大部分學者認為東協架構是新亞洲區域主義的源頭,因為在其1967年成立至2021年間的結構變化,不僅加強了貿易與發展的連結,其「東協方式」(ASEAN way)的本質變化更直接影響了亞洲的區域整合。更具體而言,東協是亞洲第一個制度化的國際組織,儘管該組織是為了特定的政治目的而成立,但由於其整合過程為亞洲提供一個有別於「華盛頓共識」(Washington Consensus)或「北京共識」(Beijing Consensus)的模式,且以務實漸進原則的方式,推進南方世界的發展,使得「東協方式」成為亞洲規範性發展的重心,更在東協加六架構下形成了新的「東協共識」(ASEAN Consensus)

「東協共識」代表的是東協加六架構下「東協方式」的多邊化,強調共識、主權平等與不干涉內政原則。「華盛頓共識」提倡貿易與投資自由化、民營化、法規鬆綁等政策改革,而「北京共識」強調高度倚賴國營事業且著重大量投資基礎建設,東協則是希望在兩者之間尋找政策的平衡點。謝笠天教授的《亞洲大未來》並非主張「東協方式」就是最完美的模式,而是解釋了為何該整合模式更易被接受,且能夠緩慢但堅定地前進。事實上,「東協方式」並非純粹的政治或軟法的概念,而是在《東協憲章》和「東協經濟共同體」的法制化,同時兼顧了硬法範疇及結構上的彈性。其核心價值也影響了契約和條約的協商,大部分「東協加一」的協定都具有「務實漸進主義」的特色,並且呼應了東亞儒家式的法律文化,使其得以成為新亞洲區域主義的共識。

「東協方式」的核心價值具體呈現於「東協經濟共同體」的成立,以及「東協經濟共同體2025年藍圖」,不僅推進了新亞洲區與主義下東協法制化的過程,更強化了NREO的規範基礎。東協在成立之初,原僅針對經濟合作,而非經濟整合,但在面對全球區域主義以及中國、印度的崛起後,東協開始朝向成立東協共同體的目標,以經濟、安全及社會文化為三大支柱,其中「東協經濟共同體」期以達成區域內貨品、服務、投資、技術勞工的自由流動,並使資金流動更自由化。在成立該共同體以後,東協通過了「東協經濟共同體2025年藍圖」,作為其前進的願景,以3個相互關聯的協定,建構出其「無縫貿易流通」的經濟共同體架構(見圖一)。

圖一:東協內部貿易自由化的法律架構及其重點
資料來源:《亞洲大未來》

「東協經濟共同體2025年藍圖」具有5項關鍵特色,包括:(1)高度整合且團結之區域經濟體;(2)具競爭力、創新、且活躍積極之共同體;(3)促進連結與產業部門合作;(4)穩健強韌、兼容並蓄、以人民為導向、以人民為中心之共同體;及(5)全球化的東協。值得一提的是第5項特點,旨在將東協作為新亞洲區域主義的軸心,藉此強化東協中心性,而除了前述提及之3個相互關聯的內部協定之外,東協外部協定也是新亞洲區域主義重要的法律基礎(見表一)。

外部參與國東協加一協定
中國架構協定(2002)
貨品貿易協定(2004)
爭端解決機制協定(2004)
服務貿易協定(2007)
投資協定(2009)
日本架構協定(2003)
全面經濟夥伴協定(2009)
第一議定書,修正協定以納入服務貿易、自然人移動及投資章節(2019)
印度架構協定(2003)
貨品貿易協定(2009)
爭端解決機制協定(2009)
服務貿易協定(2014)
投資協定(2014)
南韓架構協定(2005)
爭端解決機制協定(2005)
貨品貿易協定(2006)
服務貿易協定(2007)
投資協定(2009)
澳洲及紐西蘭自由貿易協定(2009)
香港自由貿易協定(2017)
投資協定(2017)
中國、日本、南韓、澳洲及紐西蘭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2020)
表一:東協的外部經濟協定
資料來源:《亞洲大未來》

更具體而言,東協期以強化「東協加一」協定與RCEP,來達成其全球經濟議程。這些協定均反映出東協的務實漸進主義,及其逐步整合的策略。相較於西方國家將新自由主義的內容皆納入單一協定的作法,東協加一協定更像是「堆積木」(building blocks)的模式,對具有高度政治敏感的貿易協定富有參考價值,如兩岸的貿易協定。東協方式逐漸由政治概念,透過其內部及外部協定轉型為法律概念,而東協中心的機制則為新亞洲區域主義奠定了必要的法律基礎,尤其在正式締結了RCEP以後,更賦予亞洲開發中國家提升其規範制定的能力,並引領NREO的成長。

RCEP一直被誤解為由中國大陸領導的貿易協定,然而事實卻是包括中國在內的RCEP成員,都認同RCEP的目的在加強「區域架構內的東協中心性」。換言之,RCEP是由東協10國所領導而形成,促成「東協方式」從軟法義務轉型為硬法規範,同時又兼具有結構上的彈性。RCEP並不追求完美主義,因為15參與國的經濟狀況各不相同。RCEP在部分重要領域的規範付之闕如,如國營事業、勞工和環境保護、反貪污,以及投資人與地主國爭端解決等等,反映出RCEP在「全面性」和「國家的規範主權」之間求取平衡。儘管RCEP所涵蓋的內容少於CPTPP,但這不代表RCEP就是低品質的FTA。這種負面評價其實忽略了區域主義中兩種互補的策略:其一為CPTPP所採取的垂直策略,追求創新且高標準的規範,但較少國家願意接受;其二為RCEP所採取的水平策略,強調超越WTO標準的規則加以多邊化,使更多開發中國家願意遵守這些規範。

以經濟規模和人口計算,RCEP是全球最大的FTA,更是匯集了亞洲強權的法律及政治議程,而其內部貿易和投資規範性衝突,將會對國際經濟法提供寶貴的經驗。RCEP實質上加強開發中國家的集體力量,跳脫古典依賴理論所預測南方會處於發展不足的困境,不應小覷其潛能。

外在因素:歐美對亞戰略

《亞洲大未來》指出了二戰之後,全球區域主義出現了三波發展,其中在歐盟與東協之間,亦經歷了相應的三個區域間主義的發展時期。自2000年起,「第三波區域間主義」開始發展,歐盟不僅與東協強化區域間的關係,更是與其他「南方」區域組織,如非洲、加勒比海與太平洋國家等,提升區域間的關係。然而東協有別於其他「南方」區域組織,因為東協憲章賦予其法律人格,而隨著亞洲的興起,東協更具重要的地緣政治和經濟意義。

歐盟將亞太地區事務視為對歐盟經濟利益的關鍵,而對亞洲國家而言,歐盟亦是重要的貿易和投資夥伴,因此兩者之間發展的法律架構不僅豐富了區域間主義的概念,更增進新亞洲區域主義的外部影響力,進而塑造NREO。《亞洲大未來》特別針對歐盟與新加坡、越南所簽訂的貿易與投資協定進行比較分析,因為該協定將成為東協與歐盟FTA的「開路者」(pathfinder)協定,並可成為區域間主義的法律基礎。此為歐盟「堆積木策略」的一部分,即先讓歐盟與個別東協國家簽訂雙邊協定,進而建立起區域對區域的FTA。

歐星FTA與歐越FTA,兩者之間的差異因應著不同發展階段而出現的不同策略。在關稅減讓議題中,歐越FTA對東協低度開發國家很重要,因為該協定呈現出南北協定中「以發展為主」的特質,如歐盟對越南出口的關稅會在7年內取消,但越南則享有10年的過渡期,該FTA的不對稱方式顯然對越南較為有利。此外,歐越FTA亦在原產地規則另有其他特色,因為有別於CPTPP的「從紗開始」(yarn forward)規則,嚴格要求最終產品要使用參與國的紡紗與布料,歐越FTA是採取「從布開始」(fabric forward)規則,並且延伸累積條款範圍至產於南韓的布料。換言之,越南可在此規則下降低對中國布料的依賴,且吸引南韓服飾製造業的投資。歐星FTA均無上述條文或特色,但這兩個FTA皆納入獨特的東協累積式原產地規則,對東協區域整合而言將會是一大助力。

另一方面,儘管亞洲顯然是美國外交政策中優先順位排列較前,但隨著CPTPP與RCEP在美國缺席的情況下生效或完成簽署,美國近年在亞洲的影響力大幅下滑。事實上,美國的強權不再是形塑NREO的必要條件,因為其於戰後所建立之經濟秩序已面臨危機。美國作為亞太地區的大國,提供了霸權穩定性,然而在亞洲金融風暴中,美國不積極的反應促成了「東協加六」的出現,而自此以後在「東協加六」架構下的合作都將美國排除在外。

與此同時,在白宮對東協「單項而非持續」的政策下,東協傾向與中國採用東協式的務實漸進主義談判FTA。美國與東協雖然在2006年簽訂《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rade and Investment Framework Agreement, TIFA),但卻沒有帶出簽訂FTA的具體成果,反映出美國對東協缺乏全面性的法律架構。儘管美國與新加坡有簽署FTA,《亞洲大未來》指出該FTA及TIFA最多只能構成跨區域主義和準區域間主義。

由於美國的亞洲政策仍以中美衝突為框架,美國大多只把東協的關係放在此脈絡下檢視,使東協成為一個功能性,而非必要的夥伴。儘管在歐巴馬的「重返亞洲戰略」和川普的「印太戰略」下,美國皆強調亞洲的重要性,但就美國與東協的關係而言,因未能促成具代表性的貿易協定,在亞洲區域主義的發展過程中,恐會持續失去其影響力。

東協會旗與成員國國旗。(ASEAN Flickr

亞洲大未來,何去何從?

曾於WTO秘書處與美國知名國際律師事務所任職的謝笠天教授,不僅在國際經濟法領域同時具備深厚理論知識,更具有豐富實務經驗。其在新加坡管理大學任教,更可獲得東協國家第一手資料和經驗,在《亞洲大未來》一書中充分展現出他對亞洲區域整合的趨勢與發展之掌握。他在書中以理論與實例,清楚說明了新亞洲區域主義所代表的國際經濟法的典範轉移。

首先,他分析了東協加六的架構,以及其如何成為亞洲快速崛起的重要基礎。在此背景下,該架構逐漸形成一股重要的影響力,成為新亞洲區域主義的重要起源。他指出,新亞洲區域主義造就了NREO,並強化了開發中國家在形塑國際貿易規範的能力與角色。

其次,他從東協經濟共同體與東協內部及外部協定的發展,說明「東協方式」是如何逐漸成為亞洲國家較為接受的模式,在其務實漸進主義的策略下,促成了巨型FTA的誕生。RCEP可謂是NREO的中心地位,與歐美為主的新自由主義風格形成對比。

再者,他認為歐盟及美國對亞洲的戰略亦影響了NREO,其中歐盟與新加坡、越南所簽署的協定,亦形塑了亞太地區協定的樣貌。美國作為亞太區域的強權,卻在CPTPP及RCEP兩大巨型FTA均缺席的情況下,逐漸失去國際貿易規範的主導權。然而謝笠天建議華府應重新審視與東協國家簽署FTA的可能性,亞洲國家也應嘗試說服美國加入CPTPP。

最後,他在書中提到APEC是否會因為巨型FTA的興起、保護主義和新冠疫情相關的全球性議題,而被邊緣化或重獲新生。原被認為是亞太地區最關鍵的跨區域經濟架構,後逐漸面臨「身分認同危機」與功能的弱化,但謝笠天在書中主張APEC的兩項核心原則「開放式區域主義」(open regionalism)及「共識性單邊自由化」(concerted unilateral liberalization),對特定領域的貿易自由化具深遠影響,而APEC仍可作為「亞太自由貿易區」(FTAAP)培育者的角色,挽回其影響力,更讓開發中國家建立集體勢力,加助NREO之發展。

謝笠天教授所著之《亞洲大未來》。(購書連結:遠流博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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