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投資指南12] 2016年新緬甸投資法之二:投資認可制度 (Endorsement)
作者:曾勤博 (Bob Tseng)律師

2016年10月18日緬甸政府公告「緬甸投資法」(Myanmar Investment Law,下稱「新法」)。新法公布以來,主管機關「緬甸投資委員會」及「投資暨公司管理局」密集與企業、商會、及外國投資者溝通說明,為搭配推行新制,以下一系列相關規定也陸續公布:
- 「緬甸投資法施行細則」(Myanmar Investment Rules)(計畫暨財政部 35/2017號通知)(下稱「細則」)
- 「獎勵類項目清單」 (Classification of Promoted Sector) (緬甸投資委員會 13/2017號通知)
- 「投資指導目錄」(Restricted List of Investment subject to Section 42 of Myanmar Investment Law ) (草案)
- 「企業所得稅優惠全國分區指引」(Designation of Development Zone) (緬甸投資委員會10 / 2017號通知)
整體而言,新法總結的2012年以來的經驗,提出以「效率、開放、保障」為理念的投資政策。隨著法規逐步充實,本專欄也陸續完整介紹新的投資制度。
新制度在原「投資許可」(MIC Permit) 之外,新設了三個獨立的申請:「投資認可」(Endorsement)、「土地使用權申請」、「稅收優惠申請」,以及更明確規範了「預審程序」。以下將分四講分別介紹。
除新法第36條所定投資需循投資許可外,投資者無需向委員會提交投資許可申請。所稱需申請投資許可之項目有:(a)對國家有戰略意義之產業或投資活動;(b)大型資金密集之投資項目;(c)對環境及本地社群有潛在重大影響之項目;(d)使用國有土地及建物之產業或投資活動;及(e)政府規定應要向委員會提交許可申請之產業或投資活動。
關於申請「投資許可」及「投資認可」的標準劃定,細則就前述新法第36條所列五項逐一說明。舉例而言,所謂對國家有「戰略意義」之產業或投資活動,如關於資訊、生醫等科技、關於交通運輸、能源、城市發展相關之基礎建設、或相關部門授與特許,以上各類投資其投資總額超過2000萬美金者,屬於具「戰略意義」之投資。又如,所謂「大型資金密集」之投資項目,指投資總值超過美金1億之項目。
上述新法第36條所列(a)-(e)項目之外,為享受土地使用權限及享受稅務豁免及減輕優惠,應依指定表單,向中央或省邦之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投資認可」申請,同時提交「土地使用權申請」及「稅務優惠申請」。提交認可申請時,依據投資者投資類別,相關組織核發之批准、證照、投資許可或相類文件,應隨同附上。依新法第37條所提交之認可申請,於申請完備時,委員會可以接受,於申請不完備時,允許於補正後重新提交。
中央或省邦之委員會應於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應於決定後5個工作日內核發「拒絕通知」。若委員會未為拒絕之表示,則視為接受申請,進入實質審查程序。審查之標準為該投資項目是否符合緬甸法律、是否屬需申請投資認可之項目、是否依法定程序申請、是否為法定之投資類目、及是否具核發「土地使用權申請」及/或「稅務優惠申請」之資格。
中央或省邦之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後3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核發「投資認可」,並應於決定後10個工作日內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