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投資指南03] 開放與管理:「緬甸投資許可」機制
作者:曾勤博(Bob Tseng)律師
前文「緬甸投資指南01」先是介紹了外國人原則上禁止在緬甸從事貿易業(trading),這限制已澆熄了擬先以小成本試探市場水溫的投資人興趣;「緬甸投資指南02」又提到緬甸對外國人使用土地的限制,更是阻隔了投資人對投資不動產的信心,似乎,相對於其他新興市場,緬甸並未展現引進外資的決心。
誠然,緬甸謹慎地落實開放政策,在前述兩個重要限制下,設計了「緬甸投資許可」(MIC Permit),一方面作為吸引外資的機制,一方面作為管控外資進入的產業型態及總量。
依據2012年「外商投資法」,緬甸中央政府組成跨部會的「緬甸投資委員會」 (Myanmar Investment Commission),負責審查投資人提出申請的專案投資計劃。經審查通過,該專案公司將獲發「緬甸投資許可」、享受投資優惠。
「緬甸投資委員會」決定其是否許可某特定專案之考量因素包括:能創造眾多就業機會、增加緬甸本國產品之價值、促進出口、引進高資本額投資、使用高科技、以及提高人民生活水準等。
獲發「緬甸投資許可」的公司,將享有進出口權限,所生產產品得於緬甸市場流通銷售,解決了貿易限制。此外,這些外商公司得長期租用土地,不超過50年外加兩次10年的展期,最長可達70年,解決了土地使用限制。值得一提的是,該專案公司享有連續5年免除「企業所得稅」及其他稅收之優惠。

核稿編輯:荊柏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