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頒布《第70號法令》為工作許可帶來新變革:程序的放寬或限縮?

越南頒布《第70號法令》為工作許可帶來新變革:程序的放寬或限縮?

作者:Nguyen Danh Cong合夥律師 (越南DIMAC律師事務所)

2024-03-03


越南首都河內市景。(Photo by Minh Luu (Minhluu.com & AA+Photography) on Unsplash

近日,越南政府新頒布《第70/2023/ND-CP號法令》(以下簡稱「第70號法令」),對越南工作許可與工作許可豁免相關程序進行規範,為在越南聘僱外籍員工的程序引入正面變革,同時制訂程序要求。

第70號法令修改了《第152/2020/ND-CP號法令》的越南工作許可及工作許可豁免相關規定,要點如下:

1. 與越南配偶結婚的外籍員工的工作許可豁免

根據新頒布的第70號法令規定,與越南國民結婚的外籍員工,其工作許可豁免案卷,無需依據舊規定取得聘僱外籍員工許可。因此,雇主可以將與越南國民結婚的外籍員工聘僱事宜,直接通報地方政府的勞動、戰爭傷殘人員和社會事務部門(provincial Departments of Labour, Invalids and Social Affairs, DOLISA),並且無須發布招聘公告。

2. 第一步驟的程序要求:申請聘僱外籍員工許可

申請聘僱外籍員工許可第一步驟的時間,自外籍員工的預計起聘日起算,從30日縮短至15日。此外,自2024年1月1日起,雇主需要先行透過越南勞動榮軍與社會部(The Ministry of Labour, War Invalids and Social Affairs, MOLISA)所屬就業處的網站平台,或省級人民委員會所屬省級就業服務中心,針對為外籍人士開放的職務刊登招聘越南籍員工的招聘公告。此公告為強制要求,且應至少在預計提交第一步驟申請的日期前15日發布。如果在這15日內未有越南籍應聘人受聘,雇主才可以提交第一步驟。目前,尚無關於如何證明招聘公告及無法聘用越南籍應聘人的指導規範。

3. 擴大管理職範圍

根據第70號法令規定,執行董事/執行長指分公司、代表處或業務地點的負責人,或直接管理至少一個公司範圍並向公司負責人報告的個人。

這包括以前被分類為「專家」且需要特定學經歷的職位,例如財務長、行銷總監或任何部門主管。但在第70號法令規範下,這些職位可能被視為「執行董事/執行長」。

為證明擔任執行董事/執行長職位,新法規列出明確的應提交文件清單如下:

– 公司章程或內部政策;

– 公司註冊證書(ERC)或相等的文件;以及

– 公司決議或聘任決定。

4. 擴大專家或技術人員應提出的文件接受範圍

根據新第70號法令規定,用於證明職務經歷的可接受文件範圍,擴大至包含學歷、證書、認證、確認經歷的信件或過去核發的工作許可/工作許可豁免。與舊規定相較,這一點顯然為正面變革,舊規定嚴格要求提供「學歷、證書以及顯示年資的海外公司證明」。

此外,為了簡化越南工作許可申請文件格式,針對申請人護照的提交,雇主可以選擇提交經公證的複印本,或經雇主認證的經核證副本。

5.外籍員工在多個工作地點工作的規定

如果外籍員工被指派至多個地點為同一雇主工作,取得工作許可的案卷要求必須列出所有工作地點。如果這些工作地點位於不同省份或城市,自工作開始日起算三個工作日內,雇主必須向管轄該員工工作地點的MOLISA和DOLISA報告。

6. 更新工作許可程序簡化

根據新頒布的第70號法令,在展延一次之後,如果員工希望繼續從事相同職務,再次申請的程序相較於新案申請的程序將更精簡,申請人無需提交犯罪記錄和經歷證明文件。這一點與舊規定有顯著差異,亦即僅允許展延工作許可一次,但之後的申請將視為新案申請,申請人需要再次提交所有文件。


如對本文有相關問題,歡迎聯繫作者Nguyen Danh Cong合夥律師:cong.nguyen@dimac-law.com。

發表迴響

探索更多來自 ASEAN PLUS 南洋誌 的內容

立即訂閱即可持續閱讀,還能取得所有封存文章。

Continue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