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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協六國2035年氣候承諾分析

東協六國2035年氣候承諾分析

作者:柯昀伶

2025-12-19


2025年COP30於巴西舉辦。(Lula Oficial Wikimedia Commons CC BY-SA 4.0)

今年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COP30)已於今年11月底落幕。依據《巴黎協定》規定,協定的締約方應擬定與通報欲達成的國家自定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NDC),並每五年更新一次NDC。2015年時,各國提出在2020年以後的氣候承諾,2020年更新的第二版(NDC 2.0),2025年則為締約方提出第三版(NDC 3.0)、2035年氣候承諾的時間。截至11月26日,共有119個國家已完成NDC 3.0提交,佔全球溫室氣體總排放量的74%。

根據2020年的數據,東南亞地區的碳排放量約佔全球6.5%。從1990年到2010年,該地區二氧化碳排放量增加速度是全球最快的,其中六個主要國家:印尼、越南、馬來西亞、泰國、菲律賓與新加坡,溫室氣體排放量合計佔東南亞國協逾90%。東協六國中,目前新加坡、印尼、馬來西亞和泰國已如期繳交NDC 3.0,但部分國家被認為承諾不足或達標路徑不明;而越南與菲律賓則尚未更新氣候承諾。

國家2030年國家自定貢獻目標2035年國家自定貢獻目標淨零排放年度提交國家自定貢獻時間
新加坡碳排放減至6,000萬公噸碳排放減至4,500萬至5,000萬公噸2050年淨零排放2025年2月
馬來西亞較2005年水平降低45%2029年至2034 年之間達到溫室氣體排放量峰值。絕對排放量量,減幅介於1,500萬至3,000 萬噸;有條件情況下額外減少1,000萬噸2050年淨零排放2025年10月
泰國與照常營運情境(BAU)排放量相比減少30%,至多40%相較於 2019年減少47%2050年淨零排放2025年11月
印尼無條件 31.89%;
有條件43.20%
低排放情竟:2030年達到溫室氣體排放量峰值13.46億噸,2035 年下降至12.58億噸2060年淨零排放2025年10月
越南與照常營運情境(BAU)排放量相比,無條件檢少15.8%、有條件減少43.5%尚未繳交2050年淨零排放2022年
菲律賓無條件2.71%;
有條件72.29%
尚未繳交規劃中2021年

註1:泰國BAU基準年為2005年。
註2:越南BAU預測2030年排放量927.9百萬噸二氧化碳當量。
註3:菲律賓以2020–2030年預測的全經濟範圍累計3,340.3百萬噸二氧化碳當量作為BAU排放量。
註4:無條件指能夠依靠國內自籌資源執行的政策與措施。有條件指需要《巴黎協定》框架下的支持或實施手段才能推行的政策與措施。

新加坡:達標需依賴國際合作

新加坡是少數在第一時間就提交NDC 3.0的國家。星國氣候變遷秘書處(NCCS)指出,在土地面積、替代能源選項有限和資源匱乏的情況下,要達成2035年碳排放減至4,500萬至5,000萬公噸的目標,是一項重大挑戰。除了仰賴法規與市場政策,也必須投入更多資金於低碳技術,還有依賴與國際之間的合作。新加坡先前已宣布計畫與多國合作,包括從其他東協國家進口離岸風電等低碳電力、探索跨境碳捕捉與封存,以及從海外專案購買碳權,來抵銷自身碳足跡。

馬來西亞:2034年前達到排放高峰 達標路徑不明

馬來西亞目標在2034年碳排放量達到高峰,並在2035年前碳排放減少1,500 萬-3,000 萬噸;不過在官方文件中,並未具體指出預估的排放高峰。馬國政府稍早在2月發布《長期低排放發展策略》,指出在「既有措施情境」下,淨排放量將在2030年達到1.48 億噸,但這還不是最高峰;至2050年前,因為製造業與人口持續擴張,碳排放量也會持續增加。只有在「額外措施情境」下,排放量才有機會在2030年達到1.33億噸,而後逐步下降。但依照這兩種情境,若沒有額外的減碳努力,馬國是無法達成2035年氣候承諾的,目前政府的公開資訊也不足以說明馬來西亞將如何達標。

泰國:提前淨零排放年度 內閣提出氣候變遷法

泰國目標在2030年碳排放量達到高峰,至2035年碳排量減至不超過 1.52 億噸二氧化碳當量,相較於 2019年減少47%;並將達到淨零排放年度從2065年提前至2050年。泰國內閣在12月提出《氣候變遷法》,作為氣候治理的母法。該法要求政府制定國家減排總體計畫與行動方案,建立泰國碳排放交易體系(ETS)與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允許向高汙染產業課碳稅,並且將設立「氣候基金(Climate Fund)」,碳稅和碳權交易收入注入基金,再將資金分配給減碳計畫與清潔能源投資。這些機制有助於泰國在氣候行動上邁出重要一步,目前法案仍待國會審議,最快預計2027年正式上路。

印尼:東協排放大國 2035年承諾不足

印尼2035年的氣候目標中假設了兩種情境。一是較低排放情境,假定2030年經濟成長率為6%、2035年為6.7%。在第一種情境下,2030年的排放量峰值達到13.46億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2035 年的氣候目標是排放量從2030年的峰值水準下降至12.58億噸。另一則較高排放情境,假定2030年經濟成長率為7%,2035年為8.3%,並保證充足的資金和技術轉移。在第二種情境下排放量峰值為14.91億噸,到2035 年將排放量保持穩定在14.89 億噸。

若以2019年為基準年,則印尼屆時2035年的排放量較2019年高出約54%;在高排放情境,2035年的排放量較2019年還高出約84%。如果要符合《巴黎協定》升溫控制在1.5度的路徑,那2035年的碳排放應該比2019年還低。

總統普拉伯沃稍早在7月訪問巴西,曾指出100%再生能源目標可望在2035年實現,以及承諾2040年前關閉燃煤電廠。不過在其10月提交的NDC卻大打折扣,內容指出印尼2030年再生能源佔比19-23%、2040年36-40%;也沒有提及逐步淘汰燃煤電廠的時程表。許多非營利組織表示印尼的NDC不夠積極,氣候行動追蹤(CAT)評估承諾嚴重不足;世界資源研究所(WRI)認為,印尼若要在2060年或更早達成淨零排放目標,納在2035年之後將需要更大幅度的降低排放。

越南及菲律賓:未能於COP30前提交

越南與菲律賓未能於COP30前提交NDC 3.0,目前亦尚未更新。聯合國開發計畫署、亞洲開發銀行與德國國際合作機構曾於10月底與越南官方進行2026-2035年NDC的技術諮詢會議,氣候變遷司司長表示,越南的NDC 3.0將展現玉越南的最高承諾;但目前尚未提出具體公告時程表。據評估,在升溫1.5度的情境下,越南GDP可能下降4.5%;升溫2度下降幅度則可能達6.7%。若沒有調適措施,至2050年的年度經濟損失可能達到GDP的 12到14.5%。

菲律賓政府雖然試圖在COP30氣候峰會前提交至2035年的減碳承諾,但最終未能順利更新;目前將NDC 3.0的提交時間表延至今年12月。若不針對氣候變遷採取調適措施,到 2040 年,GDP可能會下降13%。至2050年,與氣候相關的年度經濟損失可能達到GDP的18%至25%

綜合以上觀察,即使東協多數國家普遍以2050年實現淨零碳排為目標,但是在中期氣候承諾進度力度與路徑上有所差異,仍有部分國家面臨雄心不足、路徑不明甚至尚未擬定政策等挑戰,這些不確定性都使東南亞地區能否在2050年前順利達成淨零目標充滿變數。區域未來是否能加速行動、強化政策執行並吸引必要的國際資源,將成為左右其氣候轉型成效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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