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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投資指南 11] 公司法草案解讀之一:外資公司的認定與企業併購

[緬甸投資指南 11] 公司法草案解讀之一:外資公司的認定與企業併購

作者:曾勤博(Bob Tseng)律師


現行緬甸公司法是1914年制定,當中雖經歷1955年、1959年、1989年、及1991年等幾次部分修訂,整體而言,這是一部已超過一百年歷史的法律。修訂符合時代需求的新公司法,早已提上議程,但因牽動重大經濟制度的變化,遲遲未能落實。2016年「緬甸投資法」公告,修訂新公司法便成為下一個修法要務。緬甸的工商登記主管機關「投資及工商行政局」 (Directorate of Investment and Company Administration, DICA) 及法務部 (Attorney General Office) 均多次公開表示,預期2016年底新公司法將順利修訂完成。前此,DICA 在徵詢公開意見後,已公告過5版草案(「草案」),本文僅以最新版(第五版,2016年10月)作為探討對象。

曼德勒市區。(Source: Wikicommons)

草案規定,「外國公司」意指由外國法人或自然人(或共同)直接或間接持有或控制,超過法定比例,之在緬甸設立登記之公司。換句話說,在法定比例內,由外國法人或自然人(或共同)直接或間接持有或控制之公司仍屬本地公司。所謂「法定比例」,過去的討論中,DICA多次提到30%,但是草案則受權相關部門另行規定。

此一變遷對外商投資有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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