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投資指南16] [2020年更新版] 緬甸商務部2018年25號文:大幅開放貿易行為

[緬甸投資指南16] [2020年更新版] 緬甸商務部201825號文:大幅開放貿易行為

作者:曾勤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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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仰光一景(Photo credit: Axel Drainville@Flickr CC BY NC 2.0)

2018年5月9日,緬甸商務部2018年25號文(以下簡稱「25號文」),全面變動外資企業在緬從事「貿易行為」(Trading,含批發及零售)之管制模式,由「原則禁止、部分開放」到「原則開放、區別對待」。在緬從事銷售相關之行業的規則全盤改寫,不再以行業別限制外資企業,改以投資來源(內資抑或外資)區別對待。

過去數十年,禁止外資從事貿易行為是緬甸政府的一貫政策,雖幾經調整,逐步放開,但管制邏輯不變。依據商務部2017年第36號文,外資僅允許獨資從事以下五類商品之貿易:1. 化肥; 2. 種子; 3. 殺蟲劑; 4. 醫療器械; 5. 建築材料。而依據商務部2017年第55號文,緬外合資企業得從事農業機械之貿易。

如今,25號文意外地一改前例,大步邁開,宣示開放外資企業從事批發及零售業。緬甸商務部於2018年7月26日,3/2018告示,列舉24項允許外資或合資企業從事批發或零售之品類。

下表羅列25號文之規管模式:

  100%外資 合資,緬方佔股少於20% 合資,緬方佔股20%以上 100%緬資
批發 對商品之初始投資應超過5百萬美金(除去地租) 適用純外資相同之待遇 對商品之初始投資應超過2百萬美金(除去地租) 能負擔之數額即可。
零售 對商品之初始投資應超過3百萬美金(除去地租) 適用純外資相同之待遇 對商品之初始投資應超過70萬美金(除去地租) 能負擔之數額即可。

 

就程序上要求而言,對於25號文公布後的公司(含純外資、純緬資、及合資企業),應備妥法定文件,及詳盡商業計畫書,向商務部提出「批發或零售核准」之登記。25號文公布前之純緬資企業,初始投資超過70萬美金或等值緬幣者,則應於25號文公布後150日內,補行登記。純緬資企業初始投資少於70萬美金或等值緬幣者,不需登記。

當然,從事批發或零售之公司應依法經營,不得銷售法令禁止之產品、須遵循地方主管機關就營業時間、地點、網點(門市)數量之限制、不得涉及不當競爭行為等。

值得注意的是,外資企業及合資企業仍不得從事樓地板面積小於929平方公尺之小商場或便利商店。

註:[緬甸投資指南1緬甸投資指南14,相關內容在新法下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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