詆毀翁山蘇姬 緬甸臉書用戶遭起訴

[ASEANLAND]詆毀翁山蘇姬 緬甸臉書用戶遭起訴

外電整理:黃嬿庭


緬甸一位名為Zaw Zaw的臉書使用者,因在臉書貼文上詆毀現任緬甸國家顧問的翁山蘇姬(Aung San Suu Kyi),被依緬甸《電信通訊法》第66條d款(The Telecommunications Law, art. 66 (d))起訴,於本周一(24日)被帶至仰光北達貢區(North Dagon Township)地方法院。

原告是一名仰光北奧卡拉帕區(North Okkalapa Township)的居民,指控Zaw Zaw「不斷地在臉書上以文字或照片詆毀國家顧問。」

約有50名社會團體法律規範維護者網絡(Network of Supporters of the Rule of Law)的成員出席旁聽,他們對Zaw Zaw喊著「你必須為侮辱一個好人付出代價。」

Zaw Zaw於本月10號在仰光的住家中被逮捕。

根據緬甸警方的記錄,因在臉書詆毀現任政府、國家領導任和公共事務而被起訴的案件正持續增加中,起訴依據都是同一法條:《電信通訊法》第66條d款。

緬甸《電信通訊法》為在2013年登盛(Thein Sein)總統任內通過的法案,登盛政府雖是文人政府,仍受軍方所掌控,被視為是緬甸民主轉型過渡期的準民主政府。期間的《電信通訊法》原為促進外國投資而制定,然而其中的第66條,卻成為前政府──或許還有現任政府──對付異議者的手段。

根據《電信通訊法》第66條d款,「任何使用電信通訊網絡勒索、脅迫,不當限制、詆毀、干預他人,造成不當影響或威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課罰金。」

對於所謂「不當影響或威脅」,並沒有公認的定義或進一步的解釋,被視為是執政者用以限制人民言論自由的條款,過去也有全國民主聯盟(National League for Democracy,NLD)成員被依該法起訴、判刑三年,被哥倫比亞大學全球言論自由計畫(Global Freedom of Expression Columbia University)收為案例。

全民盟政府執政後第一起被依該法起訴的案例發生在今年九月,克倫邦苗瓦迪鎮(Myawady Township)一名男子Aung Win Hlaing在臉書上發布貼文,指現任總統碇喬(Htin Kyaw)下令關閉他原先工作的委員會,讓他失去工作,被認為是在詆毀碇喬,因違反《電信通訊法》第66條d款判處九個月有期徒刑。

不只是臉書,就連書信也逃不過該法的涵蓋範圍,執政黨全民盟成員Aung Myint Tun由於在辭職信中「措辭不當」,正在面對訴訟程序。

而在這些之前,也有許多不是依照該法而起訴的類似案例。今年七月,馬圭省(Magway)一名地方官員因在臉書上發布有關翁山蘇姬的俚語被控誹謗。八月時也有一名演員因在自己的車上塗鴉侮辱軍人的詞語而被判處近三年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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